【民事】請求返還借款必須有實際交付借款

 

問:前幾年因公司經營不善,信用不好無法向銀行借錢,臨時為了要調頭寸,轉而向地下錢莊借款50萬元,當時簽了本票和借據,本來約定隔天要取款,但回家後被父母知道,臨時湊初一筆款項給我,我也打電話向地下錢莊取消借款,本來以為沒事了,前幾天突然接到法院通知單說有人要對我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請問我該怎麼辦?

 

答:台灣地下錢莊橫行,專門貸款給需錢恐急的借款人藉以收取暴利,因為本身是違法的行業,大部分都由有黑道背景的人士經營,借款後利息增加的額度比本金還要多,還都還不完,因此千萬不要向地下錢莊借款,以免最後落到家破人亡的慘境。

 

若雖然有向地下錢莊簽立借據,並開了本票,但實際上尚未向地下錢莊取得借款,依據我民法的規定,消費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必須貸款人實際上有交付款項給借款人,其借貸契約方會成立,在交付款前,即便有簽立借據或簽發本票都沒有辦法讓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成立。因此提問者與地下錢莊事實上並無金錢借貸契約存在。

 

不過提問者當時應該先向地下錢莊拿回本票及借據,就可免事後節外生枝。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可以拿本票去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而法院在審查本票強制執行聲請時,原則上只會看本票是否為真正的形式上的證據,並不會去考量這張本票是怎麼來的原因關係,因此只要本票是真正的,法院就會裁定准許聲請人強制執行。發票人唯一的救濟機會就是等到執票人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時,先以本票原因關係之借貸契約不存在,向民事庭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後再依照非訟事件法的規定,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聲請法院停止強制執行,然後再繼續進行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在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中,提問者可以提出自己從未收受借款為抗辯理由,這時候地下錢莊就主張已交付借款之事實要負舉證責任,縱使地下錢莊有提出借據及本票為證,但仍無法證明實際上有交付借款給提問者,地下錢莊還是會敗訴,之後提問者就可持勝訴判決向強制執行處聲明異議,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

 

作者:華泓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