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為了避免無法回復之損害,在訴訟前可以先聲請假處分

 

最近在新聞上看到國民黨開除王金平院長之黨籍,但王院長卻到法院聲請假處分,因而可以保住黨籍,繼續擔任立法院長,請問假處分究竟是什麼?是假的處分嗎?假處分效力為何?一般人可以聲請嗎?

 

答:立法院長王金平假處分案,因為涉及現任總統與立法院長間之紛爭,的確引起全國民眾的關注。法律上所謂假處分並非「假」的處分假處分的「假」是暫時的意思,這是日本外來語。假處分主要用在民事訴訟程序上,可以透過法院裁定先凍結法律現狀,避免法律關係生變,一般訴訟當事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要件,都可以聲請。

 

  假處分有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之假處分是為了確保日後強制執行效果的假處分,也就是說你要請求被告給付的東西,如果現狀改變,將導致日後無法聲請強制執行,就可以先聲請法院凍結現狀,限制被告處分該標的物,這樣你等到將來訴訟打贏後,就可以強制執行該標的物,例如起訴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的房屋,因為房子登記在被告名下,被告隨時可以將房子轉賣給第三人,將來縱使訴訟打贏了,也沒辦法強制執行要求被告返還,這時候就可以先請求法院核發假處分禁止被告轉讓該棟房屋。

 

  第二種類型的假處分叫做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對於兩造當事人對於有爭執的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也就是先以法院的裁定暫時准許或禁止當事人得行使某種權利或義務,以避免將來法律關係生變,而產生無法回復之損害。例如在董事會董事長選舉決議無效的爭執中,先請求法院暫時准許舊董事長行使職權,以確保公司順利運作。

 

  王院長所聲請的假處分就是屬於第二種類型,因為國民黨決議撤銷王院長的黨籍,王院長認為這個決議無效他的黨員身份還在,兩邊對於黨員資格是否存在有爭執,在法院還沒判決確認王院長的黨籍存在與否前,為了避免發生重大損害例如喪失立法院院長資格,王院長就可以聲請法院先給予假處分,允許王院長得「暫時」行使國民黨員之權利義務。這種處分僅具有暫時效力,將來本案判決確定,這個處分的效力就會消失。

 

  假處分因為是屬於民事程序,它所能處分的法律關係也是以民事私權法律關係為前提,因此本件民事法院能審理的部分也只限於國民黨這種社團法人黨員資格的問題,至於行使立委職權或議長職權問題則是屬於公法爭執,不歸普通法院的審判,應歸由行政法院審理。

 

作者:華泓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