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最近看到新聞報導說台北有一名婦人搭公車時,發現自己錢包不見,竟當場請司機把車停在路旁,並打電話報警,員警趕到後還要求所有乘客打開包包讓婦人檢查,否則不能離開,我覺得整個過程有點不合理,而我自己也常常在路旁遇到警察臨檢或酒測,叫我要打開後車廂或吹氣檢測,請問警察的權限真的有那麼大嗎?我能不能拒絕?
答:本實際案例中涉及兩個法律問題,第一個是丟掉錢包婦人能否叫公車司機把車子停在路邊,不准車上的乘客下車或離去?第二個問題是警察到了現場後,能不能要求檢查車上所有乘客的包包?
針對第一個問題,我國憲法第八條有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因此,除了現行犯人人均可在現場加以逮捕外,其他人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是不能加以逮捕拘禁。公車司機將公車停在路邊,而將車上乘客關在車內,實際上已有妨害車上乘客行動自由之嫌,不但那個遺失錢包的婦人無權要求公車司機這樣作,該公車司機在法律上也應該加以拒絕,否則有可能會觸犯刑法的強制罪甚至是妨害自由罪。
另外,對於第二個問題,警察檢查車上乘客的包包內的東西,事實上就是在實施搜索,而依據刑事訴訟法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原則上搜索必須要有法院搜索票狀才能為之,除非是在依法執行逮捕程序所為之附帶搜索,或者是經你自願性同意的搜索的特殊情況,才不需要搜索票。所以車上的乘客在警察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是可大聲拒絕警察檢查他的包包。但是,如果你要「自願性同意」警察檢查你的包包,那也不違法,不過重點是真的要出於民眾的真心自願同意,警察不能用任何強迫、威脅的方式要求民眾要自動配合。像本件案例,警察以沒有自動讓他檢查包包就不准離去,或者就必須到警察查局做筆錄,事實上都已經是在「威脅」車上乘客,乘客出於不得已才同意讓警察檢查包包,這種搜索模式,嚴格而言,也不能算是合法的自願性同意搜索。
至於警察在路邊實施臨檢以及酒測的實施標準,事實上在「警察職權行使法」中均有明確規定,警察不能任意隨性為之,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八條規定,警察只能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方得加以攔停,而攔停之後只能檢查駕駛人或乘客之身分,或檢查車子引擎、車身號碼,或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另外也只有在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犯罪之可能時,才可檢查車子的置物廂或後車廂。
作者:華泓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