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公司開股東會未在二十天前通知,股東可以訴請撤銷股東會決議
問:前陣子接到我投資公司的股東會開會通知,收到時距離開會只剩幾天,我覺得公司太沒誠意了,而且我懷疑一定有什麼不利於股東的事項要表決,基本上這似乎違反程序規定,請問我還有必要到場參加股東會嗎?
答:依據公司法的規定,一般公司 的股東常會召集,應該要在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東常會召集,則應該在三十天前通知各股東,而通知期間之計算是採取發信主義,也就是從 發信就開始計算,並非從收到信開始計算。如果公司在召集股東會時未遵守這個通知期間的規定,就是屬於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規定。
而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依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從自決議當日起三十天內,訴請法院撤銷決議,這三十天之撤銷決議期間,是從決議當日起算,如果沒有在期限內起訴撤銷,撤銷訴權就會消滅。
因此,股東可以選擇不去參加股東會,事後如果對股東會決議內容不滿意,股東可以在三十日內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來撤銷該決議。另一方面,股東也可以選擇去參加股東會,聽聽股東會究竟要表決什麼事項,並且一定要記得在股東會中當場對本次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有違背法令表示異議,這樣事後才能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訴 訟,如果股東出席了又沒有當場表示異議,事後無法再起訴撤銷股東會決議。
作者:華泓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