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父母罵子女並非天經地義,也會構成公然侮辱

 

問:前幾日看到一則新聞報導,有一名父親在法庭上罵他的兒子「廢物」,竟然被法院判決有罪,難道這個時代已不再講求孝道與倫理,父親教訓兒子本是天經地義,為何還會被法院判罪?那我以後要怎麼教孩子?

 

答:自古以來中國人即有「法不入家門」的傳統觀念,畢竟清官難斷家務事,再加上古時候有家族自治制度,賦予家長相當之權限,因此如果家族中的事情能和平、圓滿解決,基本上國家是不加以介入的。然而時代變遷,受到西方個人主義的影響,我國法律目前已無家長權制度,除在民法中尚保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於「必要範圍」內有懲戒權外,家中人人平等,並無地位高低優劣之分,對家人犯罪,國家亦可介入處罰。

 

刑法的公然侮辱罪,係針對於不特定人都可共見聞的「公開場所」中,以侮辱的言語貶損他人的人格或名譽之行為做處罰,因此,如果是在公開場合對家庭成員惡意謾罵或侮辱,還是會構成「公然侮辱罪」,而法庭既然是屬於不特定人均能進入旁聽而共見聞之公開場所,父親在法庭上罵已經成年的兒子是「廢物」,用意是在侮辱其子,並非在教訓其子如何做人處事,所以還是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但是,父罵子若不是在公開場所,而是關在自家房間,就不會符合「公然」的要件;此外,如果父親是出於教養之意,例如教訓兒子說:「你現在如果不好好學得一技之能,將來無法養活自己,別人會當你是廢物。」因其用意是在警惕兒子,並非刻意貶低其人格或名譽,也不會被認定有侮辱的行為。所以「教訓」自己兒子當然可以,但是公然侮辱他就不行。

  

另外,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在必要範圍內,雖然有懲戒權,得為適當的處罰或訓斥,但出發點還是要以教養子女為目的,而非將子女當成出氣筒,發洩個人的情緒,如果逾越必要範圍,還是可能會觸犯刑法傷害罪、強制罪等規定,而受到處罰。還有,如果隨意對家人辱罵、恐嚇或暴力相向,也會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刑罰規定。

 

既然有緣成為一家人,自當珍惜這份福氣和緣份,彼此以愛相待,不要再被傳統父權思想的舊觀念所誤導,以為自己是一家之主,就可主宰家中一切,隨便罵兒子,真的可能會觸犯刑責。

 

作者:華泓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