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房屋出租最好經過公證

 

問:這幾年房價飆漲,很多人開始想要租房屋,我有一間在市區的房屋想要出租,請問我該注意哪些事情?

答:當個包租公或者包租婆出租房屋收取固定租金,是很多人的夢想,也有人用養個啞巴兒子來比喻購屋出租,因為出租房屋每個月會固定孝敬一筆錢,而且不會抱怨頂嘴,比真兒子還要孝順。

 

不過現實中,出租房屋會產生不少爭執,因為好房客難找,承租人通常都是經濟能力較差的族群,因此常會發生無法按時繳納租金,破壞房屋居家環境或者租期屆滿不肯搬走等糾紛,這些問題都讓出租人非常頭痛。為了解決此些租屋紛爭,避免將來訴訟花費,有幾個步驟是出租必須要做的。首先一定要訂立書面契約,並約定租賃期限,因為法律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超過一年者,要訂書面契約,未定書面契約,會被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將來很難終止租約。

 

其次,租賃契約上面要載明所出租的房屋及所含家具之狀況,以免將來約滿返還時會產生是否有偷搬走家具或破壞房屋的爭議。另外,要在契約上特別載明禁止承租人非法使用租賃物的約定事項,例如不能堆置危險易燃物品或不能當作賭場使用等,承租人如果違反這些使用約定,可構成提前終止租約事由。最重要的是要將所訂立的書面租賃契約拿去法院找公證人做公證,並約定如果屆期不返回租賃物或者有違約情事,對返還房屋及沒收押租金等事項得逕自強制執行,這樣承租人如果有違約事項,出租人就可以不用訴訟,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省時又省力。

 

最後,如果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還不返還房子,要記得發存證信函表示不願再出租,而不能再收租金,否則也會變成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此時出租人想要取回房子將麻煩上許多。

 

作者:華泓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