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前幾天報紙上報導有人在宜蘭山區放生蛇,相關單位說要從嚴處理,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我之前也因為信仰關係,曾經放生過幾次,從來沒想到後果那麼嚴重,我也沒聽過有人因為放生而被判刑,究竟放生有無違法?是違反什麼法律?
答:上天有好生之德,將放生當作是在作善事,累積陰德與福份,一直是華人的傳統觀念,因此放生行為在台灣屢見不鮮。之前報紙報導將蛇類放生會違反法律而被處徒刑,是過度簡化問題。原則上,將動物放生並不會違法,但是如果放生的動物是屬於野生保育類動物或者是危險動物,就有可能會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而被處罰。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如果你飼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或者讓飼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或者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會被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因此如果你故意將所飼養之毒蛇放生在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是有可能被依上開規定處罰。
另外,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經飼養的野生動物,沒有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釋放,違反的人可以被課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如果你是放生經飼養的野生動物,必須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才能放生,不然會被處罰緩。
至於報紙上報導放生蛇類會被判五年的徒刑,事實上是有點誤導,因為會被判刑的不是放生行為,而放生前的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的行為,因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者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如果你放生的動物是屬於保育類野生動物,例如報載的眼鏡蛇,而你是透過買賣來取得那些動物,你的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行為就會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而被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絕不是因為放生行為而被判刑。
放生表面上是在拯救生命,但時常會因為觀念錯誤而殘害更多生命,例如將淡水之烏龜或魚類放生到海裡,或者將外國進口在台灣沒有天敵的動物放生,造成整個生物鏈的失衡,均會導致更多動物死亡,造成更大罪孽,因此奉勸大家放生前千萬要三思而後行。
作者:華泓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