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廠商必須違約情節重大才能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問:我最近參加一項政府採購招標,好不容易得標,沒想到履約程序非常繁雜,驗收人員也一再刁難,最後竟然說我履約過程違約,要把我公司違約事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停權一年,請問我該如何救濟?

 

答:目前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辦理採購,均需依照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來辦理招標及驗收程序,藉以杜絕以前政府機關採購不公平、公開,甚至採購效率及品質不佳的弊端。為了要避免弊端,每個採購及驗收程序均要依照法律所規定之程序,因此難免會有人覺得程序繁雜。

 

在政府採購程序中如果得標的廠商在履約過程中有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導致履約遲延情節重大、或違法轉包等法定違約情形,採購機關可以將其違約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果沒有提出異議者,將會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刊登後廠商一年內都不能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成為分包的廠商,後果十分嚴重。

 

不過登載政府採購公報之前提要件是得標廠商必須有「法律所規定之違約之事實」及「具有可歸責事由」,除此之外,因為登載政府公報會產生失權的嚴重處罰效果,基於比例原則的考量,違約廠商也必須「違約情節重大」,採購機關才能將違約事實登載政府採購公報。  

 

因此如果廠商認為自己沒有違約或者違約情節不嚴重,均可以先向採購機關聲明異議,如果異議被招標機關駁回,還可以在收到駁回書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一般而言,縱使有違約之情形,但廠商的可歸責事由很輕,或者違約情形事實上並不嚴重,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基於比例原則考量通常會撤銷原招標機關的登載公報處分。

 

作者:華泓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