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雇主有防止職場上性騷擾的義務

 

問:最近辦公室新來一位男同事,聽說是總經理的親戚,他不但喜歡在辦公室內高談闊論露骨的黃色笑話,更會在搭乘電梯或談論公事時趁機吃女同事的豆腐,同事們更傳言他會用手機拍錄女同事裙底風光影片,讓大家都覺得很不舒服,但礙於他的身份卻沒有人敢出面制止,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答:職場生涯中難免會遇到一些自以為風趣但卻一點也不幽默的人,此種人雖然有些擾人,但在某程度上仍享有他的言論自由,然而說笑話也要有個限度,尤其是黃色笑話,如果不顧他人反對而開黃腔過了頭,是會構成性騷擾。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對他人實施違反他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因而使人心生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或正常生活,均會構成性騷擾,此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對該行為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受害人並可以請求行為人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及回復名譽。另外如果行為人是位上司,他利用職位對受自己監督的下屬為性騷擾,更可以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如果你在職場上受到性騷擾,向雇主反映後,雇主依法應該馬上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否則主管機關可對雇主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直到改善為止。因此像許小姐所說的情形,應該要馬上向雇主反映,你雇主也有立即處理的義務,如果你的雇主於處理完後,因而對你有差別待遇,你可以向縣市主管機申訴,不但主管機關可以對雇主連續處罰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直到改善為止,你也可以向雇主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至於您所提及那位男同事會在搭乘電梯或談論公事時趁機吃女同事的豆腐,或用手機拍錄女同事裙底走光之影片,這都已經涉及到刑事犯罪。如果是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時,而對他人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等行為者,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是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以手機拍錄女同事裙底風光之影片則是違反刑法三百十五條之一無故以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規定,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華泓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