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聯結車司機,平時靠開聯結車養家,日前到朋友家作客,朋友拿出藥酒招待,後來我騎乘機車要回家的半路上遇到警察攔檢,之前曾聽朋友說我可拒絕酒測,因此我就當場拒絕酒測,沒想到現場的警察也很乾脆,要我簽個名就讓我走,事後我洋洋得意向朋友炫耀,不料,幾天後收到監理站寄來一張六萬元罰單,並且要吊銷我所有的駕駛執照三年,全家就靠我開車維生,請問我應該如何救濟?
答:有許多駕駛人道聽途說,說在警察實施酒測臨檢時可以拒絕讓警察實施酒測,因此都拒絕酒測,卻沒想到拒絕的後果有時會比被移送酒後駕車還要嚴重。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有關酒後開車公共危險罪的規定,接受酒測後縱使真的觸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其行政處罰效果是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及「吊扣」其當時所駕駛車輛之駕駛執照一年;刑法的處罰則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通常第一次犯酒駕公共危險罪,如果情況不嚴重,法院大多會處以拘役而可以易科罰金,易科罰金額度通常不會超過六萬元,而且被處罰金也可抵罰鍰,因此第一次被抓到酒駕,其最終效果可能是繳納六萬元以下的罰金,和「吊扣」駕駛人當時所駕駛車型之駕駛執照一年,例如本件提問者就會被吊扣機車駕駛執照(不包括其他駕駛執照)一年,但至少還能保有聯結車之駕駛執照,得以繼續開車維生。
民眾選擇拒絕接受酒測,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汽車駕駛人如果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除了要處六萬元的罰鍰外,還要「吊銷」所持有的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駕駛,而且三年內不得再考領駕駛執照。除了罰鍰外,所有的駕照包括聯結車的駕照,都要全部被吊銷,三年內還都不能再考駕照,也就是至少有三年不能再開車維生,其法律效果遠比被移送酒醉駕車還嚴重,實得不償失。
不過,民眾也不是完全沒有救濟的可能性,依照您的描述現場實施酒測警察,既未勸導也未告知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直接就讓您拒絕酒測。由於拒絕酒測後果相當嚴重,依據我國大法官會議解釋,警察必須先踐行一定的告知程序後,才能賦予如此嚴重的處罰效果。也就是說警察必須在執行酒測當時,已經事先勸導並告知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讓民眾已有將受此種處罰的認知,而民眾卻仍執意拒絕接受酒測時,其處罰才未過當。如果警察真的沒有勸導,也未告知民眾拒絕酒測的嚴重效果,其處罰行為顯然過當,民眾可以提起救濟。
我國自一○一年九月六日起各地方法院開始成立行政法庭,民眾若不服監理站的處罰裁決,可在接到裁決書三十日內向地方法院之行政法庭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監理站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