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確定後還有救濟的管道嗎?
問:我有一位朋友因為違反證券交易法被法院判刑,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被駁回確定,檢察官已經通知他去執行,他認為他是冤枉的,請問他還有救濟的管道嗎?
答: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是採取三級三審制度,原則上案子經過第三審最高法院判決後就會確定,不能再上訴。但是審判畢竟是人為的制度操作,難免會發生錯誤,因此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例外設計兩個判決錯誤的救濟制度,一個是「再審制度」,另一個則是「非常上訴制度」。
「再審制度」是在救濟判決的事實認定有錯誤,例如被告實際上並沒有殺人的事實,但法院判決卻誤認為有,這時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就可以聲請再審來推翻原判決。聲請再審的條件相當嚴格,僅限於特定事由,例如原確定判決所依據之證物已經證明是偽造的或者證人的證言已經被證明是作偽證,或者參與原判決的法官或檢察官,被證明因為該案件而有犯罪或違法失職而受懲戒處分,或者有發現確實的新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應受無罪或較經罪名之判決等,才可以聲請再審。
「非常上訴」則是在救濟確定判決的法律適用有錯誤,例如判決不適用法令或適用法令不當,在判決確定後,如果發見該案件的審判有違背法令,被告可以聲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被告本身是不可以聲請非常上訴,必須要聲請檢察總長來替他提起,提起後還要說服最高法院法官認為院確定判決違法,因此困難度相當高。
如果被告確實是冤枉的,可以確認一下是否符合上述所提之再審或非常上訴事由,如果符合,還是有管道可以進行救濟。
作者:華泓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