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請神容易送神難,聘僱員工前建議仔細審核

 

問:前陣子我的公司剛雇用一位大學畢業的文書助理,沒想到他到職後不但工作態度消極,而且與同事間相處極不融洽,經常與人吵架,弄得辦公室氣憤相當不好,我受不了私下婉轉告訴他明天不用來上班,沒想到他竟然說,我沒正當理由,不能叫他辭職,隔天還是來上班,請問我該怎麼辦?難身為一位老闆竟然沒有權利炒員工魷魚?

 

答:以社會地位及經濟實力來看,勞工相對於雇主是屬於比較弱勢的團體,因此舉凡先進國家之勞工立法,均是以保障勞工權益為其基本原則,我國的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也不例外。

 

依照我國勞基法的規定,雇主沒有法律所規定的事由,是不能隨便終止勞工的僱傭契約。而所謂的法定解雇事由相當嚴格,只有下列幾種:一、訂立勞動契約時說謊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的危險。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的行為。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沒有緩刑或易科罰金。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導致雇主受有損害。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七、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勝任。

 

以提問者所述員工的工作情形,基本上還無法達到勞基法所規定的解雇條件,首先他只是工作態度消極,並非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之情形。其次他與同事相處不融洽,除非有對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的行為,否則單純不好相處,雇主也是沒有辦法終止他的僱傭契約,因此確實沒有權利任意炒員工魷魚。

 

雇主聘請員工的狀況,以目前法令的規定而言確實是請神容易送神難,因此在此提醒各位老闆,寧可在僱用前多加面試及審核,以免除事後的困擾。 

 

作者:華泓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