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診所擅自刊登治癒病患之廣告,小心違反個資法

 

問:之前因臉上長青春痘,因而求助於一家醫美診所,雖然治療的效果還不錯,但最近卻聽同事說在報紙的夾報廣告中,看到我治療前後的對照照片,讓我十分尷尬及生氣,請問我可以對那家診所採取何種救濟程序?

 

答: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已經於今年十月一日正式生效施行,其中增定許多關於保護個人資料的規定,然而因為法規宣傳不夠廣泛,導致經常有些人的行為已經違反個資法的規定,卻不自知。例如,依個資法第十九條規定,一般私人或公司,僅能在法律有明文規定、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與公共利益有關的七種情形,方能蒐集個人資料。但是我們在路上卻常常見到一些補習班或商家,藉由要路人填寫問卷的方式,蒐集路人的個人的資料,事實上這樣的行為是違反個資法的規定,不但有刑事責任還要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而醫美診所擅自刊登其治療前後的照片的行為,此涉及到兩個部分的個資,第一個部分是照片,照片也是個人資料保護的範圍,因此不能任意加以蒐集或處理,另一部份則是治療過程的描述,此屬醫療資訊,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是屬於絕對保護的個人資料,原則上完全不能加以蒐集、處理或利用。

 

如果醫美診所一開始是因為醫療契約及醫療必要而蒐集病人的個人資料及醫療資訊,此部份的蒐集行為並不會違反個資法的規定,但是診所後來卻為了自己行銷宣傳目的,而在廣告中張貼病人的照片並揭露部分醫療內容,此部份的行為除非事先有經病人的「書面同意」,否則就會違反個資法的規定。

 

依個資法規定,病人對於診所的負責人可以提刑事告訴,因為他有營利意圖,最重可能會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病人也可以民事請求診所負責人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如有被侵害,並可以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登報道歉。

 

作者:華泓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