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網站上向網路賣家買了一件衣服,本來以為撿到便宜,沒想到收到貨後卻發現款式跟照片差很多,而且質料也與文字敘述不一樣,我打電話向賣家抱怨,賣家卻笑說我買的價錢就只能是這種貨色,如要退貨,要另外負擔運費及退貨手續費,真是令人生氣?請問我有救濟的管道嗎?
答:目前網路購物越來越風行,有些人忙得沒空上街,有些人則懶的出門,更有人認為透過網路搜尋比逛街一件件挑來得省事,各種不同的理由造成網路購物的人口越來越多。然而每件事情必有正反兩面,網路購物雖然便利,但產生糾紛之比例卻比一般實際購物高了許多,因為透過網路虛擬購物,不但無法接觸實際物品,瞭解其品質,連買賣雙方當事人的信用也很難透過網路加以確認,除了約定面交外,大部分買賣雙方當事人從頭至尾都不曾見過面,也不知對方的實際身份,因此不但貨物品質糾紛不斷,連付款或交貨都常出問題。
透過網際網路購買物品與透過目錄購買物品相同,都是屬於法律所稱之「郵購買賣」,郵購買賣依照出賣人身分不同,而有不同之法律規定,如果出賣人是屬於企業經營者,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郵購買賣的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購買時,得於收到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出賣人違反此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因此,如果王同學所提的網路賣家是屬於類似公司行號的企業經營者,那麼王同學得於收到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網路賣家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至於網路賣家要王同學負擔運費及手續費,是違反法律得規定,可以不理他。
如果網路賣家是一般個人,不是企業經營者,就沒有上述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而應依照民法關買賣的規定,民法規定物品的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他的出賣物在交給買受人時,並沒有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也沒有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而且也應該應擔保他的出賣物,具有所保證之品質,而出賣物如果具有瑕疵,購買人可以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或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如果王同學的網路賣家是一般個人,則王同學只能看那件衣服的瑕疵程度,來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或請求損害賠償,如果那件衣服瑕疵無關緊要,王同學則不能主張任何權利,若要退貨,可能就要依照賣家的要求,另外負擔「必要的」運費及退貨手續費。
作者:華泓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