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最近看到新聞報導說在台北有一名父親在陪兒子做功課過程中,發現兒子的血型是O型不是可能是自己AB型所生的,經過檢驗DNA後,才知道兒子原來是妻子外遇所生,氣得告妻子不當得利,請問什麼叫做「不當得利」?為什麼他的妻子會有不當得利?
答:所謂「不當得利」是指,如果有人在沒有正當的法律原因的情況下,受有法律上權利或利益,因而造成他人利益受到損害,這時候利益受損害的人可以向受有利益的人,請求返還所受的利益。不當得利的利益受領人,除了要返還他所受的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取得其他利益的情形,也應返還所取得的額外利益。例如兩人買賣一匹馬,後來因故撤銷買賣行為,買馬的人因為買賣行為已經被撤銷,所以他取得那一匹馬就變得沒有法律上原因,這時候賣馬的人就可以依據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來請求買馬的人返還那一匹馬,如果中間那一匹馬剛好又生一匹小馬,則買馬的人連同那一匹小馬都要一併返還。
依據民法的規定,父母負有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也就是說父母必須負擔子女日常生活的必要費用,但所謂的父母必須是真正的父母,如果不是真正父母,那就沒有扶養義務。如父親經過檢驗DNA後,發現兒子原來是妻子外遇所生,不是自己親生,這時候父親跟兒子的關係並不會因此而當然消滅,因為我國民法規定,妻子的受胎,如果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推定妻子所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除非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不是婚生子女,而提起訴訟加以否認,否則父母跟子女都還推定具有婚生關係。
而那位名義上父親應該要先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等否認自己與兒子的婚生關係勝訴後,在法律上確定自己不是兒子的父親,此時就沒有法定扶養義務,既然沒有負養義務,那麼自兒子出生以來所付出之扶養費,就會變成沒有法律上原因所支出的費用。
至於兒子的真正父母親,因為那位名義上父親支出生活費用因而受有不用再支付扶養費用的利益,就是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屬於不當得利,因此那位名義上父親就可以依據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來請求兒子的真正父母親,返還多年來不用支付扶養費的利益。又因為那位妻子不願意透露外遇對象,外遇對象也還沒透過認領程序來成為兒子真正的父親,因此只能跟妻子請求之不當得利。
作者:華泓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