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無召集權人所召開的董事會及股東會均屬無效

 

問:我老公原本是家族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前陣子因一些商業糾紛,暫時滯留在大陸避風頭,沒想到擔任常務董事的小叔某竟擅自以常務董事的名義召集董事會,會中決議停止我老公董事長之職務,改由他自己出任董事長職務,之後又以董事長名義召開臨時股東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將我老公的董事資格一併排除,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答:公司的經營涉及極大的金錢利益,因此股東間的權力鬥爭層出不窮,您先生所遭遇到的家族公司糾紛,也是常見的公司董事奪權紛爭。依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應該由董事長來召集之,除非董事長事實上不能行使職權,才可以由董事長指定一人來擔任代理人,或者由全體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的代理人,來代為召開董事會。依您來信所示,您老公只是暫時滯留大陸,並非事實上不能行使董事長職權,而且您小叔也不是董事長所指定之代理人,更不是經全體常務董事互推為董事長的代理人,他當然無權召集董事會。因此,他自己以常務董事名義召集董事會,決議停止原董事長之職務而推由自己擔任董事長,這個董事會決議在法律上應屬無效。

 

再者,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由董事會來召集。因為前面選任您小叔擔任新董事長的董事會決議無效,因此在法律上他不是合法的董事長,也不是董事長的代理人,同樣也無權代表董事會來召集臨時股東會,所以他以董事長名義所召集之臨時股東會所為之改選董事、監察人之決議,亦因此無效。

 

既然董事會決議及股東會決議都無效,在法律上您老公還是真正的董事長,如果有人對此表示反對,可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來證明加以救濟。

 

作者:華泓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