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羈押的標準?
問:我在新聞報導上看到台北八里雙屍案,承認的女嫌疑犯被羈押了,否認的男嫌疑犯卻讓他交保;而嘉義的鹽醃漬人頭案,男嫌疑犯雖然否認犯罪,但卻被羈押了,請問法院的羈押的標準到底是什麼?
答:羈押是侵害人身自由及減弱被告防禦能力的重大強制處分,必須要具備嚴格要件才能行使。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羈押被告,首先被告必須要犯罪嫌疑重大,其次被告要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他有逃亡的危險;或者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通共犯或證人的危險;或者被告所犯的罪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才算具備羈押要件。具備羈押要件後,還要法院在審理後認定,如果沒有羈押被告,就很難對他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才可以裁定羈押。
在八里雙屍案中女嫌犯有承認犯案,又有搜到死者的存摺及領錢時所穿之衣服,因此她犯罪嫌疑重大,另外,她所犯的殺人罪又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此外還要追查有無共犯存在,因此她符合上面所說的羈押要件。至於同案男嫌疑犯們,雖然所涉及的是殺人的重罪,也具有串通共犯的危險,但是因為女嫌疑犯改口說他們未涉案,目前又查不到其他證據證明他們有共同涉案,單憑懷疑,仍沒辦法認定他們犯罪嫌疑重大,因此無法符合羈押的要件。
至於嘉義的鹽醃漬人頭案,嫌犯雖然否認犯罪,但是檢察官有提出手機通聯紀錄符合丟頭顱後搭車北上回家路線;在三重住家外拎屍袋監視器畫面;頭顱旁字條「陳婉婷」及匿名信署名「好心人」筆跡鑑定與他的筆跡相符;以及幫死者投保四筆保險等相關證據,證明其犯罪嫌疑重大,而他涉嫌的又是殺人的重罪,並有湮滅尚未尋獲的屍體等證物的可能,因此符合上述的羈押要件,法院才會裁定羈押。
作者:華泓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