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房屋贈與移轉與借名登記大不同

 

問:十幾年前我兒子讀大學時,我在用他的名字買了一棟房屋供他讀書居住,後來他畢業後就將房屋出租給別人,他結婚後這一、兩年來對我態度冷淡,連媳婦也經常頂撞我,我心裡很生氣,請問我可以把那棟房子要回來嗎?

 

答:天下父母心,作父母的總是想為孩子打理一切,深怕孩子將來受苦。然而,孩子畢竟是獨立的個體,長大後有他自己的想法,有時關心太多反而容易起爭執,應該要彼此尊重。至於您可否拿回該棟房屋?會因當初是以什麼原因關係把那棟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而有不同之困難度。如果當初是以贈與的方式把房子過戶在兒子名下,因為贈與物已經交付並移轉登記,依法原則上是不能撤銷取回,除非您兒子對您有故意侵害之犯罪行為,例如傷害或詐欺等,或者您兒子對您有不履行他的扶養義務,如果沒有這些法定事由,單純頂撞或態度冷漠是不能撤銷贈與取回房子。


反之,如果當初是以「借名登記」的方式將房子過戶在兒字名下,您可以隨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將房子要回,並不需要特別的理由。而所謂的「借名登記契約」就是當時購買房子有與兒子約定那棟房子仍是屬於自己的財產,只是暫時借用兒子的名義加以登記,實際上自己對房子仍具有管理、使用及處分權。借名登記契約的性質就像委任契約一樣,可以隨時可以終止,只要向兒子表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就可以請求兒子返還那棟房子。


不過,對於是否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您必須先舉證證明兩件事,第一、那棟房子是您購買的財產,第二、您與兒子之間具有借名登記契約的合意。如果無法舉證證明其中之一,也是不能請求返還。

 

作者:華泓法律事務所 黃明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