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任意將拍攝他人影像上傳公開網站可能會違反個資法及侵害肖像權
問:我們社區某位住戶私自用手機攝錄我在社區住戶大會中的發言,將該段影片上傳到Face Book網站並妄下評語,請問該住戶這樣的行為是否有觸犯妨害秘密罪,我可否告他?
答:刑法上妨害秘密罪是指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才會構成。該住戶雖然私自用手機攝錄你在戶大會中的發言,但是在住戶大會中發言乃屬公開的談話,縱使私下加以拍攝也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不過個人的肖像如同姓名一樣,可作為特定識別個人之資料,乃受個資法保護,就監視錄影畫面含有個人肖像影像之處理或利用,必須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該住戶將可辨識被攝錄人面容、行為舉止之拍攝影片上傳Facebook網站,乃屬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必須經由被攝錄人同意,否則使用該錄影畫面之行為即有可能違反個資法,會有兩年以下刑責的問題,而您也可要求該住戶刪除或停止處理、利用你的個人資料。
另外,人的「肖像權」也受到民法的保護,未經當事人許可,不得任意使用他人肖像,否則會涉及肖像權之民事侵權問題,該住戶未經本人同意將含有您的肖像之影片上傳Facebook網站,就是屬於侵害他人之肖像權,您可請求該住戶停止該行為並請求損害賠償。
作者:華泓法律事務所 黃明展律師